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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等5部门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阅读:1276   发布时间:2016-10-28 09:19:11    来源:法制日报

       国税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等5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稳定就业和困难群体就业面临极大困难,再加上每年加入创业就业大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015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此次补充公告的发布是对这个补充通知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该负责人表示,补充公告将此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各类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另一个重要改变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上述负责人介绍,以前高校毕业生要想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需要先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再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部分毕业生因为程序繁琐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补充公告取消了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同时还简化了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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